该不该古建筑重建
2019-09-17 11:40:56 来源:
为了不增加歧义,本文中所指的重建是广义的重建。
重建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走进任何一处古建,几乎都能看到若干的建筑重修碑记。在现已公布的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中,绝大多数古建筑也都在历史上经历过次数不等的损毁与重建。
但是,我国古建筑重建的传统与西方文物保护的理念截然不同,尤其是违背了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宪章》。宪章第十五条规定:“遗址必须予以保存,并且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永久地保存和保护建筑风貌及其所发现的物品。此外,必须采取一切方法促进对古迹的了解,使它得以再现而不曲解其意。然而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只允许重修,也就是说,把现存但已解体的部分重新组合。
所用粘结材料应永远可以辨别,并应尽量少用,只须确保古迹的保护和其形状的恢复之用便可。”在世界文化遗产的认定中,“真实性”这条核心原则就是来源于《威尼斯宪章》。因此,随着我国签署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禁止重建开始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200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时,新增了一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这是我国在法理上禁止恢复重建的开端。同年,国家文物局审定并推荐发行文物保护行业规范《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其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此后,尽管《文物法》与《准则》进行过多次修订,但关于恢复重建的规定,改变并不是很大。
近年来,随着国际上对文化多样性保护的进一步深入,文化遗产的重建已成为国际热点话题。我国著名的文化遗产权威学者郭旃先生甚至直言不讳地指出:“在国际文物保护领域,2016年简直成了重建之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原司库及以色列文物考古局原局长乔拉·索拉先生甚至提出他要发展一种新的关于重建的理论,以取代《威尼斯宪章》第十五条只同意原物原位归安的原则。
为了探讨古建筑重建的可能性,我们对目前国际和国内的已有的重建案例进行了研究和梳理,并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整理归纳。通过这些工作,我们发现古建筑重建大致可以被划分为保护、展示、研究三个类型。
1基于保护进行的古建筑重建
基于保护进行的重建活动,其主要的保护对象有三个方面:一是对文物本体的保护,二是对文化本身的保护,三是对文化传承的保护。
从保护文物本体的角度来说,按照《威尼斯宪章》的要求,允许把现存但已解体的部分重新组合,只是要求其所用粘结材料应永远可以辨别,并应尽量少用,确保古迹的保护和其形状的恢复便可。这一原则适用于因地震、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或战争、拆迁等人为原因,导致建筑突然消失,但是保存有大量的建筑构件,且有详细的测绘、建造图纸或保存了充分的文献、影像资料的情况。典型案例有丽江古城震后、汶川“5.12”震后和尼泊尔地震后对文物建筑的恢复重建,阿富汗对巴米扬大佛的重建工作以及叙利亚正在准备进行的战后古城恢复工作等。
从这一角度看重建,吕舟先生还有另外一种观点:为了改善建筑群的完整性,对建筑群中少量缺失的建筑进行重建,可以看作是对一个更大范围的保护对象局部缺失部分的修补,而进行的重建。此类型典型代表为北京故宫的建福宫重建。
从保护文化的角度来说,这一类型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波兰的华沙历史中心重建。在“二战”中,因为华沙人民拒不投降,纳粹德军在1944年8月报复性地摧毁了这座城市,全城85%的地段被荡平。此后,1945年到1966年间,波兰人民拒绝了建设现代主义首都的规划建议,凭借着战前精确的测绘图纸和照片资料,全面恢复了华沙历史中心。老城的建筑立面得到精确的复建,而内部则根据新的功能需求进行了改造设计。ICOMOS的专家认为:华沙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复建行为,而不是结果。因为华沙的复建这一事件,代表了波兰人民的“民族意志”——在历经磨难后存续自身文明的重要载体,同时也体现了20世纪下半叶修复技术的有效性。最终,华沙历史中心成功申报为第一批世界文化遗产。同样的案例数不胜数,韩国景福宫的重建,以及我国著名的四大名楼黄鹤楼、岳阳楼、滕王阁、鹳雀楼的复建就是这种类型。这种重建的建筑一般对于某个地方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它有助于增强当地人在民族、社区、家乡身份和情感等方面的认同。
从保护文化传承的角度来说,重建的案例特别多,尤其在历史街区、民族村寨、历史村镇等类型古建筑的保护中。这些遗产现大部属于以传承传统文化为核心的活态遗产,与传统的纪念物和古建筑不同,这类遗产需要考虑对传统文化基本特征的保护,强调保护中的传承,保护活态文化的活力。这种基于传统的重建行为已经被视为延续某种活态遗产或传统技艺的载体,这种重建甚至是在原有建筑仍然存在,拆除原有建筑之后进行的重建。其最典型的案例是日本伊势神宫式年迁宫。
2 基于研究进行的古建筑重建
基于研究进行的古建筑重建大部分是针对考古所进行的复原。
这一类型的重建最有代表性的案例是日本奈良平成宫大极殿和朱雀门的重建。通过数十年的研究,日本严格按照相同材料、相同工艺重建了这两处建筑,其中朱雀门的做法更为严格地遵照原有建筑形态和做法,而大极殿则在屋顶天花部分的彩绘、门窗的做法上使用了一些当代的元素。这两处重建的建筑代表了日本对唐代建筑研究的最高水平。但这一类型的重建必须严格控制重建建筑的数量,尽可能体现不同的学术观点和推断,并避开遗址。
为研究进行的重建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形态,就是基址复原。根据考古资料,只复原建筑的台基部分,并不对台基上的建筑进行全部重建。这样的案例有西安唐大明宫含元殿、麟德殿遗址和唐乾陵内城南门三出阙遗址。
3 基于展示进行的古建筑重建
从某种意义上讲,不管是因保护还是研究所进行的重建行为,都可以进行展示。因此在2015版《准则》修订时,重建不再被定义为一种保护措施,而被视为一种展示行为归入新增加的第五章“合理利用”。基于展示进行的古建筑重建,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基于遗址,以对原有建筑情况进行展示为目的而进行的重建。这种情况以保护和展示遗址为主要目的,以表达原有建筑形态为辅。在设计过程中,设计者对原有建筑的形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建筑的式样上尽可能接近原有的形态,但结构完全采用当代技术和材料,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这一建筑新的当代功能。典型案例为西安大明宫遗址丹凤门、洛阳隋唐洛阳城遗址定鼎门及前文提到的西安永宁门箭楼、杭州西湖雷峰塔等。
第二种情况是基于格局,以对原有建筑整体格局进行展示为目的而进行的重建。2015版《准则》第二十七条的阐释中提出“作为文物古迹的建筑群中在整体完整的情况下,对少量缺失的建筑,以保护建筑群整体的完整性为目的,在有充分的文献、图像资料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恢复重建建筑群整体格局的方案。但必须对作为文物本体的相关建筑遗存,如基址等进行保护,不得改动、损毁。相关方案必须经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经相关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种情况是基于设施,以提升服务水平为目的而进行的重建。这种类型的重建案例如大明宫北游客服务中心的建设,这种重建在很多情况下并不特别注重对原有建筑形式的准确重现,它往往根据重建时人们的审美或社会经济条件、建造技术、使用功能等采用新的建筑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