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艺术领域不再有法律盲区
2020-01-15 13:00:17 来源:
11月22日,由中央美术学院(微博)主办,中央美术学院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同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联合承办的“2019艺术法国际论坛”在中央美术学院召开。当我们看到“艺术法”,会想到什么?或许是热搜上那些匪夷所思的艺术类案件,或许是一堆艰涩却语意不明的法律条文,或许是令人感到模棱两可的术语名词……“2019艺术法国际论坛”这场生动的学术讨论,也许能解开你对“艺术法”的种种疑问。
2017年国际妇女劳动节当天,由雕塑家Visbal创作的雕塑作品《无畏女孩》,被放置在华尔街,与华尔街地标性雕塑《华尔街铜牛》面对面。《华尔街铜牛》的雕塑者莫迪卡主张,《无畏女孩》改变了华尔街公牛的创作生态,因此侵犯了他的版权。
什么是艺术法?这听起来似乎是个专业又艰涩的概念。但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与艺术法相关的看似匪夷所思的艺术案件的发生,让这一概念逐步进入到大众视野。
“艺术法”(Art Low)概念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起美欧各国的艺术投资热潮,人类历史上最早的艺术法实践可以上溯至优士丁尼罗马法。艺术法是以艺术作品和文化遗产中的特定部分为保护客体的特殊法律部门,是规范特定艺术作品与特定文化遗产之利益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相关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由于其涉及领域及其宽广泛,所以这些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问题不可能通过某一部专门的单行法来解决,而必须由一系列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法律丛”加以调整。艺术立法经过了漫长的演进过程,艺术与法律的关联首先落脚在对有形物品层面的关注,随着艺术市场的繁荣以及艺术品的财产化,逐渐推进至对艺术家和艺术作品的保护层面。最初,德、法、美、日、意等国家都以宪法形式确立了公民的创作自由权,这一阶段通常被视为艺术立法的初创期。随后,上述国家又分别制定了版权法,版权法较为明晰地确立了创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但“艺术”仍旧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1886年9月,《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在瑞士首都伯尔尼正式签订,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国际版权公约,确立了能够为多数国家接受的、最低限度的著作权保护国际标准。1952年9月《世界版权公约》签订,该公约所保护的作品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学术三个方面,标志着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人权其重要性已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共识。
需求与滞后:艺术立法在中国
“人们至今无法确切地说明艺术和法律是何时产生并结合在一起的,但是人们却掌握着可能有助于追溯其演变根源的某些重要线索。”
——(伦纳德·D·杜博夫(Duboff.L.D) 、克里斯蒂·O·金(King.K.O)著,周林译,《艺术法概要》)
2019年底,意大利艺术家毛里齐奥·卡泰兰(Maurizio Cattelan)的作品《喜剧演员》(《Comedian》,左图)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件作品有三个版本(也就是说有三根差不多的香蕉),目前前两根香蕉分别售价高达12万美元左右,第三根价格已经被炒到了15万美元。迈阿密当地时间12月7日下午1:45,其中一根香蕉在展出时被行为艺术家大卫·达图纳(David Datuna)自展厅墙上取下来吃掉,并将其命名为一件新的行为艺术作品《饥饿艺术家》(右图)。这一突发事件势必演变成一件围绕艺术法的特殊案例。
那么,中国的艺术立法情况又是怎样的呢?遗憾的是,艺术立法在我国具有立法晚、不完善、普及率低等特点。中国对艺术法的迫切需求,往往是建立在本土相关案件已经发生之后,才逐步引起重视的。中国现代美术史上曾经留下一起有趣的公案:在徐悲鸿去世后,其妻廖静文将徐悲鸿本人的全部画作以及藏品捐献给了国家。这本是一桩美谈,可廖静文事先并未征得徐悲鸿4个子女的同意,因此一不小心侵犯了孩子们的合法权益。1989年,定居美国的徐芳芳(徐悲鸿与廖静文之女)拿起了法律武器,提出索要廖静文捐献给国家的部分徐悲鸿作品。后经国务院批准,文化部将徐悲鸿纪念馆中的部分作品发还给了徐悲鸿的4个子女。在这起事件中,主要牵涉到了过世艺术家的作品的继承权问题,但更为引人思考的是,廖静文在捐献徐悲鸿作品之时,恐怕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何不妥,而当时接收作品的相关机构,也并未针对徐悲鸿子女对其父亲艺术遗产享有的合法权益与当事人做出任何协商。
中国的艺术立法就是在这样的磕磕绊绊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因此其步伐远滞后于欧美等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艺术品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首部保护艺术家著作权的法律。1992年10月15日中国正式成为《伯尔尼公约》缔约国,随后又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1994年文化部颁布实施《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通过行政法规强化了政府对艺术市场的监管力度。随着艺术市场的日益繁荣,借助法律手段规范市场行为的需求变得尤为迫切。《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文化部关于加强美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传统工艺美术管理条例》等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使我国艺术品经营活动日趋规范,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局面,但艺术立法的进程仍然滞后于迅速扩张的市场规模。
必须指出的是,现阶段与我国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局面不相匹配的是,我国有关艺术品创作、流转以及收藏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缺,与此有关的条款散见于民商法(如合同法、拍卖法、物权法、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经济法(如税法、文物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刑法(如侵犯知识产权罪、妨碍文物管理罪等)等各部门法中。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院长刘双舟认为,我国的法学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门类,如果按照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来进行区分,那么艺术法横跨了几乎所有的法律门类,故而艺术法是跨多个部门的学科。我国现有两百多种法律,其中与文化相关的法律只占总数量的2.7%,而与艺术品相关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只有一个:《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言及艺术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中央美术学院院长范迪安表示:“艺术法在中国正处在一个不断获得社会共识的过程之中,中国艺术创造的生产力不断增强,中国的艺术市场和艺术产业迅速发展,艺术经济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艺术的法律援助不仅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崭新课题,也是艺术界期待建立新的艺术生态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现实课题。”
界定与争议:艺术法离“艺术”有多远
对于“艺术法”的界定,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仍然缺乏统一而明确的界定。在既有定义中,由于对“保护客体”持有不同观点,有关艺术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主张:一类主张艺术法以艺术品为保护客体,中央美术学院教授周林认为,“艺术法学要研究和解决的是艺术品在创造、发掘、生产、销售、流转、展览和收藏过程中多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另一类主张艺术法以作品和文化财产为保护客体。如瑞士艺术法中心将“艺术法”界定为“关注的是艺术作品以及文化财产的创作、展示、表现、复制及买卖中的法律问题”。
艺术法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所有与艺术法律制度、艺术法律活动或者艺术法律裁判有关的问题都是其研究对象。公域中的艺术法律问题主要涉及:艺术管理体制、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制、艺术审查制度、艺术资助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营利性艺术组织、国际性和区域性艺术组织等;私域中的艺术法律问题主要涉及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认定、跨国私法问题等。
当下,艺术作品的创作方法和呈现形式也日趋多样化,何为“艺术作品”成了法学界长期以来持续探讨的话题。据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介绍,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著作权法起草工作时,针对“创作”和“作品”界定问题就曾引发了学者们的激烈讨论。在不同的法域语境中,“艺术作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不尽相同,尽管“艺术作品”是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但并非所有的独创性艺术表达都能够成为艺术法保护的客体,如色情、暴力等内容便不在其列。
让艺术领域不再有法律盲区
近日,一则有关352件总价值达24亿的艺术品凭空消失的新闻成为了艺术界关注的焦点。媒体报道称,87件安塞姆·基弗(Ansem Kiefer)的作
2020-01-15 13:00
“庚子鼠” 的市场行情怎么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9年11月18日发行2020中国庚子(鼠)年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17枚,其中金质纪念币10枚,银质纪念币7枚,均为中
2020-01-15 12:59
携monSecret品牌亮相纽约时装周
我在为一个空间做设计,为每个人自己的空间做设计 这就是Rita作为设计师内心对于设计的理解,以及她作品的解释。 今年9月7日,设计
2020-01-15 12:43